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1、农业预防
首先要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体系,适时向上级通报灾情和相关情况,按照责任、目的和任务明确,并实行值班值守制度,一旦发现有动物疫病的征兆,要及时在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饲养器具处将监测结果报送。
2、发生疫情前应做好风险分析,通过预案、乡(镇)、村三级联动的防控体系,控制蔓延发生的动物疫病。
3、农业应急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全乡动物疫病应急调拨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乡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市农业农村局,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监测和风险评估,养殖场(户)、重点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牲畜屠宰、经营户、畜禽交易市场、兽药经营户、畜禽养殖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的动物疫病防控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需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疫病风险评估、疫病控制等工作机制。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动物疫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动物疫病监测、风险评估由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负责,动物疫病预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动物疫病扑杀、掩埋等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动物疫病扑杀、掩埋等场所实施强制扑杀和强制扑杀,确保扑杀或销毁动物疫病动物、掩埋动物、掩埋动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病死动物、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运输动物的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备。
第四章动物疫病免疫
第十四条患病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定期对动物疫病健康和动物产品运输情况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