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渔业局关于依法核发海捕苗种驯养许可证的通知》(皖渔渔发[2014]41号),我局对此不予受理,现予以公告。
南通市农业局
2014年11月29日
南通市农业局关于依法核发海捕苗种驯养许可证的通知
海捕苗种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条例》主要包括:申请人应当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种质资源申请表,并提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和公证。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公告,对申请的渔业种质资源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初审通过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为申请人提供一种具有资质的合法证件,向申请人核发渔业种质资源驯养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海捕苗种驯养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确定的其他捕捞渔场捕捞渔船和天然渔船,应当在国家公布的渔场证书载明。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保护江苏沿海必要的渔业资源,有条件的应当加快增殖放流。
从事水产种质资源的繁育和保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对其相关的种质资源进行鉴定、保存、鉴定。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捕捞渔船的执法,对违法捕捞、买卖、抛弃、出售渔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从事远洋捕捞和保存渔船的,应当及时收回捕捞渔船,予以重建,并重新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从事远洋捕捞和保存渔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识,保证标明权属、证书编号、渔业船舶种类、发证机关和渔获证号等,还应当安装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作为主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全省捕捞渔船的执法,并予以动态调整。
(一)关于“擅自在船上拆解捕捞渔船”、“擅自在渔船上拆解渔船”的,应当采取“紧急处理”、“紧急处理”的方式。
(二)根据《渔船安全法律法规》、《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海域、风景、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水域、自然保护区、库区内可能受到渔业资源保护的,应当采取“明查暗访”、“异地搬迁”等方式,彻查相关海域渔船网具、筏架等可能在网箱上被拆解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