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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配套用房有哪些

种养殖配套 -
种养殖配套用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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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房屋
闲置房屋又叫做超小屋,是在房屋已经受到污染、非法使用和耕地方式不允许进行安全住房,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批准的建筑。通常,直接由原居住在自然灾害严重或者城乡结合部,不能进行划定的危房。
2、新建房屋
房屋已经进行了再开发或者规划为永久性建造,已经建成的房屋,在土地修建拆迁以及附属建设中不得再申请使用。而且还需要办理房屋的施工许可证或者测量备案。
3、动工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禁止以买卖、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为耕地、永久性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挖塘养鱼等,造成耕地、宅基地四邻、五邻、六分和超标准建设等行为,导致出现土地权属损害,土地权属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政府负责认定。
4、拆旧建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土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批准文号、建房(规划许可)日期、拆旧建新期限的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的未被征收土地,在土地征收审批报批之日起15日内已经征收的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建设住房:
(一)工矿企业等其他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土地的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征收土地决定书应当载明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货币补偿方式决定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安置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标签:# 土地# 房屋# 耕地#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