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种证:以市场上获得的有关企业的提供的书面资料或者苗圃、苗圃的文件或合法凭证为基础,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有可有可无,按照规定要有苗种来源,必须用生产苗种发票或合法有效的证明。
养殖证:这个证上主要有苗种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品种合法、生产日期、生产年限、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发证日期、品种、生产地点等。养殖证可为实际生产的需要提供合法来源,复印件的主要组成是以申请者提供的证书或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为依据。养殖证件需要注明一个有效的名称,包括产地、苗种生产地点、产品名称、规模、用药来源、生产地点、联系方式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证需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
1.本批购进的苗种已经出苗,且生产区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并有少量临床症状者。
2.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技术资料等合法来源证明的,需提供原材料证明、技术资料等合法来源证明。
3.养殖证必须在当地畜牧部门取得,而且所养殖的家禽有生产销售记录。养殖证有证明其规模、分布、产品价格等情况的,还需提供单位名称、厂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地地址、养殖日期、批准文号、饲料来源及购进日期、生产者等。
4.养殖证保管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5.无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养殖证有效期限的产品,其商品代生产的,其商品代生产的,其畜禽产品的流通、销售和食用等全部出口应当符合动物检疫条件。
6.种畜禽场使用的,由种猪场登记造册,购回的种猪必须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购畜禽的种用程度、种类、种畜禽来源、运输、检疫等情况,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其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