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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专业教学计划

《种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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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
第三章证书及所需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相关法律:
《种养殖》法律、行政法规、假昏、劣条、劣条、诉讼等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种子管理机构依照《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027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领取国家境内已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植物检疫部门委托专家编写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求
第九条国家农业部指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
(二)具有种子生产的种子田间检验规程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具有种栽培和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四)具有与企业年销售种子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干燥设备。
第十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个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基地、一级农场、二级种子生产基地和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自有基地;
(二)具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检验、贮藏设施设备和质量信誉;
(三)有10个以上品种、15个以上优质品种、3个以上的生产地点,生产规模1——3万亩;
(四)种用玉米品种在当地已经备案,产地证明或生产试验等情况适宜的中熟品种的种子;
(五)有1个以上品种和5个以上的生产地点;
(六)有5——6个品种的种子;
(七)具有种子生产田间检验和贮藏设施设备和质量信誉;
(八)有与现有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科研育种单位。

标签:# 种子# 农作物# 品种# 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