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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氏种养殖培训申请书范文

广西林氏种 -
广西林氏种养殖培训申请书范文
广西林氏种养殖培训申请书范文 柳州市林业局秘书处在会上宣布,他们计划在1月28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各级林业站林业行政部门申请书上10项工作,计划进入10月份,各县(市、区)种苗管理站要完成申请林种苗生产计划的申报和受理工作,对未完成申请工作的县(市、区)将组织开展人员进行现场参观和现场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局要及时对辖区内由于林下闲置、无人问津、停工等现象导致林业种苗生产出现问题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实行“三进三退”的原则,即:
a、通过实地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退耕还林”措施;
b、根据种苗生产程序开展处理,保证种苗安全;
c、对新进苗的,由区林业局提出有关整改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县级林业局主管全区林业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及法律责任。县级林业局负责具体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区林业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布,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林业局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林业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发现违法行为,可以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或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遵守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委托生产经营的单位书面告知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林木品种、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录;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解除、恢复等有关规定;
(六)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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