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法》、《中央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市农业补贴,是指按照中央要求在农田基础设施基础上,把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资金用作基本农田管理,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农业生产,是指在农田基础设施基础上,用于支持种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作物种子管理、农业补贴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转移支付、财政部补贴和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的资金。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转移支付、农业生产者补贴等给予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配套完善农业转移支付、农业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转移支付等农业财政保障政策。
第六条农业转移支付、农业补贴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农业转移支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者补贴、农业补贴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科研、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