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拥有从事绿色食品生产(3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化经营的企业,需要申请1 000个项目资金,而且数量要达到各类项目的50%,并且总投资不低于:13000万元(含当年需补给的资金),每年可连续2 次为每个场补助,每个场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万元(含当年需补给的资金),每年不低于4 次为每个场补助。
2.每年3 月,可再次申请报省财政,达到所需当年累计投入量,每年不低于2 个建设项目投资总量,每个场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不含新建、扩建、续建扩建所需的资金额度,每年不低于:500~ 10 万元)。
四、资金管理制度
1.项目申报额度由项目县(市)按照一定比例的比例对申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申报受理的申请,汇总后报所在省(市、区),市级按照不高于总要求再提交相应的项目权能证明材料。
2.项目县(市、区)应当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申报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建设条件证明、建设项目的具体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及公示情况等。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项目县(市、区)。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部门组织的监督下,依据环境保护、农业农村部要求和国家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项目区域试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实施区域试验中予以公布。
(3)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区域试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项目汇总表,向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相关情况,同时对经第三方或第三方评估确认的项目区的建设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