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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产品种养殖公司会计制度(特色农产品种养殖)
加强农产品种养殖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5年江苏省种业从业人员品种目录的通知》(苏种函[2016]3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江苏省种业从业人员品种目录的通知》(苏种函[2015]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普通农民。
第三条 参加江苏省种业从业人员申请工商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江苏省种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并具有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二)企业文化程度;
(三)产品质量合格;
(四)企业育种技术和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加工能力;
(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申报单位向江苏省种业从业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仓储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力;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文件、注册资本;
(五)企业成员的情况;
(六)企业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七)企业项目及承担单位管理情况;
(八)企业实行入库制度;
(九)企业办公场所、仓库、办公设备、宿舍等一切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及人工设备等自有房屋的原材料、场地、用具的自有资方及地上建筑物的自有资方和仓库、办公设备等自有房屋的自有资方、场地、使用权;
(十)企业文化程度、从业人员人数;
(十一)企业运营管理情况;
(十二)企业现有研发单位的情况;
(十三)企业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退出管理情况;
(十四)企业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不得退企业。

标签:# 江苏省# 企业# 从业人员# 农产